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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5 点击数:
1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牵头发布了《更进一步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低收入权利的意见》(印发稿),1月21日~27日面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印发电子信箱为:JYS@MOHRSS.GOV.CN。《意见》拒绝,在公民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中止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即乙肝五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获取“乙肝五项”检查服务。用人单位在招工、聘用身体检查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为体检标准,也不得拒绝应聘者获取“乙肝五项”检测报告。
因职业类似确需在低收入身体检查时检查“乙肝五项”的,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人,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展开。在公民入学、低收入身体检查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如转氨酶出现异常,再行做到适当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快找到乙肝病人、尽快展开化疗。《意见》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装载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接受招生或拒绝其休学。
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类似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装载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接受讨(聘为)用。用人单位不得以装载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解雇或解雇劳动者。
为医学目的而积极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不应严苛维护受检者的隐私;为身体健康身体检查目的而积极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不应充份认同受检者的选择权并维护其隐私,身体检查组织者不得强迫拒绝受检者拒绝接受“乙肝五项”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展开“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展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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